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可扣除土地价款对应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上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核算,实际是抵减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红笔圈出部分反映的是按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和适用税率计算出的抵减金额,具体公式为:当期抵减额=土地价款÷(1+税率)×税率。这实质上是为避免对土地成本重复征税的特殊政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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