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3)涉及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销售,根据资源税相关规定,允许按差额计算计税依据。具体计算为: 应纳资源税 = (混合销售金额 - 外购原矿金额) × 自采原矿资源税税率 × (1 - 减免比例) 其中减免比例根据剩余可开采量占比确定:剩余可开采量100万吨 ÷ 设计可开采量600万吨 ≈ 16.67%,超过30年设计年限的剩余比例,实际按30%减免。 代入数据: (420,000 - 300,000) × 3% × (1 - 30%) = 120,000 × 3% × 70% = 2,520元。 其他业务(2/4/5)未提及资源税计算是因题目仅要求对业务(3)作答,且各业务计税规则不同(如业务(2)含运费需分离、业务(4)为抵债视同销售、业务(5)为出口),需分别按具体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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