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中的使用费是指合同解除前肖某实际使用电脑期间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标的物使用费。因此肖某需支付从取得电脑到解除合同期间的使用费,该费用独立于分期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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