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本题中B公司虽由股东乙担任董事,但B公司并非A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不属于必须回避的情形。股东会决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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