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三人仅在以下两种情形可主张权利:1. 合同明确约定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2. 法律规定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如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本案中陈某作为收货人未参与合同订立,且合同未赋予其直接请求权,故陈某无权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救济权仅归债权人周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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