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题干明确孙某"成为合伙人",且合伙协议约定"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种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仅在合伙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孙某应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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