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法律明确禁止。因此,即使合同中约定"古玉自动归金某所有",该条款无效,金某只能依法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古玉的方式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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