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物需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 选项A:甲占2/3(≥2/3),即使其他共有人反对,转让有效。 - 选项C:乙、丙、丁、戊、庚的份额总和为5×1/15=1/3(<2/3),未达到法定比例,因此即使甲反对,转让仍无效。 选项C错误是因为反对的甲单独占2/3,而支持转让的共有人份额不足2/3,无法满足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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