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加40000元是因为上年结转的50000元广宣费中,本年只能扣除10000元(剩余限额),剩余40000元不能在本年扣除。由于这40000元属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费用,在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作为纳税调增项处理,因此需要加回。
是的,无论本年广宣费是否超额,上年未扣除完的结转金额都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调增项处理。这是因为税务处理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宣费只能在以后年度限额内扣除,未扣除部分需逐年结转并相应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 本年广宣费扣除限额=1000000×15%=150000元2. 本年实际发生140000元150000元,可全额扣除3. 上年结转的50000元可在本年扣除,扣除后剩余限额=150000-140000=10000元4. 本年可扣除上年结转金额=min(50000,10000)=10000元5. 应纳税所得额=60000+40000(未扣除完的上年结转)=100000元上年未调减完的金额会影响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只能扣除10000元,剩余40000元需继续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为什么要加40000,不应该只减10000吗?
这40000在本年度也没有在所得额前扣除啊!为什么还要调增呢?
如果本年广宣费用还是超额的话,本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把上年度调增的加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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