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登记在先具有对抗效力,租赁权设立在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只有租赁权设立在先且已实际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本题中抵押权已登记在先,即使丙是善意第三人且支付对价,也不能对抗银行的抵押权。
*版权声明:本网站问答内容由会计教练专业答疑老师回答,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因部分内容时间过早,由于会计准则、税法的更新,部分回答对于现在可能已经失效,请各位网友斟酌参考,如有内容有误,感谢纠正。【反馈】
版权所有©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教练)
京ICP备160610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