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公司间互换房产属于"以物易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而房产互换并未产生货币性收入,不符合"有偿转让"的征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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