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为业主缴纳的社保费,公司承担的部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允许扣除1。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1。 若缴纳的是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 5% 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 需注意,若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则社保费用通常无法扣除,查账征收方式下按上述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