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6 号、2018 年第 31 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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