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在汇算清缴时通常是要全额调增的,与筹建期是否有收入无关2。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在筹建期有出租房屋收入和理财产品收益等,开办费也不能直接与这些收入相抵后再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1。在筹建期结束后,企业无论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还是分期摊销扣除开办费,在相应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选择的扣除方式进行纳税调减。 而对于筹建期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和理财产品收益,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应税收入,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