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的填表说明如下: 适用范围: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填写与增值税主表相同的信息。 第 1 列 “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 11 列对应行次。对于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 11 列第 13 行。 第 2 列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 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 “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 6 列对应行次。 第 3 列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 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第 4 列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 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 = 第 2 列对应各行次 + 第 3 列对应各行次。 第 5 列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需满足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 1 列对应各行次。 第 6 列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 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行次 = 第 4 列对应各行次 - 第 5 列对应各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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