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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如果参考财税2003年158号文件,其中有一条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是属于合伙企业,一个纳税年度从公账转给合伙人没有归还,是不是就不会被认定为分红?

2024-12-27

是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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