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的会计分录处理如下: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领取“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出口销售时,如果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只核算工缴费,则作如下会计分录: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如果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款,则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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