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转户”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提交给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根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记载的基本信息和已开立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填制“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签章后交给原存款人。 存款人向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与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一并提交银行审核。其中,“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是存款人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所记载存款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也是基本存款账户的新开户银行登记开户登记证的重要依据。 因此,要求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存款人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就变更事项及其内容向银行说明。但存款人的类别、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编号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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