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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设备,承租人实际是2个,一个是合同主体,实际支付租金,另一个是实际使用主体,并接受设备发票,抵扣增值税,老师,这2个主体怎么做账,税收方面有风险吗

2024-03-23

实际使用方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借: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其他应付款支付租金的一方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是的 正常应该开具给实际使用人的

老师,这个里面的融资租赁利息发票,开给了合同主体,是不是开给使用人最合适啊(设备发票的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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