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即: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股权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注: 实务中,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但迟迟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该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 二、股权撤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为了便于理解上述政策,小景为您做如下归纳: 投资收回: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股息所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减去投资收回与股息所得部分即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即: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投资收回-股息所得。 注: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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