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1元转让股权”,是指转让方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受让方转让股权。这种现象多发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而且经常出现在标的企业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比如,A国有企业2005年接收重庆H公司时,H公司净资产为负数,该企业未做账务处理。2012年,A企业处置H公司90%的股权时,因H公司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所以以1元价格转让给关联方。 “1元转让股权”的实质就是名义金额转让,它的应用优势很明显——在转让资不抵债企业的股权过程中,转让双方无法以标的企业的实际负资产计入投资相关科目。如果以0元作为转让价值,在企业所得税计量中会将此列为赠予行为,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收筹划,所以很多国有企业都热衷于以1元的价格受让净资产为负的股权。 虽然给企业带来诸多方便,但“1元转让股权”也会产生税务风险。最突出的就是存在着企业净资产低估,以“1元转让股权”逃避税负的情况。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1元转让股权”都被税务机关视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理由,进而遭遇税收合规性审查。 个人股权转让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进行缴税的,在通过股权转让产生所得的情况下,是要交税的,而没有“所得”时,自然不用缴税。 举例说明:股东A、股东B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两人持股比例分别为80%、20%。截至2018年年末,公司净资产为200万元。股东A现将10%的股权以5元/股转让给C。根据“股权转让个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的计算方式,在不考虑“合理费用”的情况下,则股东A股权转让个税=(10万股×5元/股-10万股×1元/股)×20%=8万元。无偿或低价转让的正当理由有哪些?(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如,净资产为负(资不抵债)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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