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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