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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