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③与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④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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