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的侵犯肖像权,相关补偿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交税 。
如果是因该个人的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侵犯了著作权,取得的补偿按照稿酬所得扣缴,除此之外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 根据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因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因此,相关补偿也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交税。此外,使用个人名义、形象用于其他行为的,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造成的侵犯肖像权,相关补偿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交税。
我看肖像权侵权赔偿金不是免税项目内也不是应税项目,所以很疑惑。谢谢老师!
可是相关赔偿金不在个税的应税项目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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