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哪些人员属于退休再任职,退休再任职是如何界定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那么如果企业与返聘人员签订了不足一年的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则是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的。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那意思就是说如果返聘人员因为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如果雇佣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了这一部分,那么也是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的。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这一条就是说企业如果有过节费、补贴、带薪假、岗位培训等各种企业福利,返聘人员也要能享受到。如果不能享受,那也是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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