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就是不再后期留底了,直接退钱了的。
“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是这样的对吧? 附表5中之所以出现一个“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是由于附表二中有一个“上期留抵税额退税”(这个也就是留抵退税,不在留抵抵扣进项而是直接退钱,相当于进项转出)这个里面就涉及一个,留抵退税的政策进项钱退了,但是附加税是根据应交增值税算的,附加税就多出来了一个,留抵退税额,来冲减后期要交附加税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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