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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当老师,您好!我有个增值税混合销售的问题,想请教您一下: 举例:甲企业以提供咨询服务为主业,且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负责提供服务项目中所需配套的货物,提供的货物金额包含在甲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费用中。 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确认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果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按从主业原则甲企业取得全额的咨询费收入按6%征收增值税,那么甲企业提供的配套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3%,可以全额计入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期待您的回复,非常喜欢您的授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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