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 ,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 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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