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可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财政票据。具体来说,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行为可以开具财政票据:(1)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时,可以开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者相应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2)行政事业单位在集中汇缴非税收入时,可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可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暂收、代收性质的款项或者在单位内部进行资金往来结算时,可以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5)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非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或可作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资金时,可以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6)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在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7)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在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取医疗收费时,可以开具医疗收费票据。(8)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按照社团大会确定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团体成员单位收取社会团体会费时,可以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9)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其他非营利性活动时,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具相应的财政票据。如村级经济组织在展非营利性活动时可以开具农村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时,可以开具社保基金票据;工会组织在收取工会经费时可以开具工会经费收入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可以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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