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是加计扣除计算的基数,如果是研发费用的话 是80*100%,形成无形资产的是80*200%=160 是150+120+120的加计扣除金额+80或者160的。
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计入“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资本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部分,也计入“费用化支出”,高新技术企业费用化的加计扣除比例是100%,资本化的扣除比例是200%。境外的扣除基数是80的话,费用化扣除金额就是80*(1+100%),资本化的加计扣除金额就是80*(1+200%)。
明白了,那我有以下疑问,问的是对所得税的当期即后期折旧的影响,请老师解惑,谢谢: 问题1:那意思是研发费用可税前扣的金额=委托对外实际发生额150+对内120+他们的加计扣除数对外的80+对内的120=470元是这样吗? 问题2:前提假设都是费用化是不? 问题3:如果有资本化是还要继续拆分开来对不? 问题4:假设全部符合资本化呢? 问题5:假设对外委托发生的,150,其中100费用化,50资本化,对内的费用化80,资本化40,这样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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