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是由最终消耗货物或服务的来承担,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企业就变成了该批货物价值中所包含的增值税最终承担者,所以对于该批货物在购进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而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该批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国家还没有征收过增值税,而外购货物国家却是已经对"增值额”已经征收过增值税,为确保税收公平,以及反避税的需要,需要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且价格还应税法规定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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