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影响 以公司名义购买: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车辆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在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个人名义购买:取得的发票抬头是“个人”而不是企业名称,所以无法抵扣进项税。 2、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 折旧费 以企业名义购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外,这里设备、器具作为广泛的概念都可以享受这项政策,所以上述企业购入50万元的车辆,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假设不考虑小型微利企业等优惠税率因素,企业所得税可省50×25%=12.5万元。 以个人名义购买:车辆不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过路费、加油费等车辆开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企业名义购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加油费、保险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个人名义购买:原则上不得税前扣除,实务中企业与个人可以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由企业承担。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固定支出比如车辆保险费等无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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