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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