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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收到县级部门批准公益性部门337万用于开展公益事业活动,后我公司转出310万给志愿者成立非政府部门批准的公益性慈善单位310万用于公益事业活动,请问我们单位是以337万确定收入还是27万,如果以337万确定收入那310万可以确定成本吗,对方没有办法提供发票给我们

2022-04-07

以337确认收入,支付给公益性单位的,取得带财政部监制章的收据就可以入账税前扣除。 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政府补助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扩大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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