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在不超当地月免征额的时候,是可以直接开具收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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