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方面: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释: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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