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

有许多小伙伴们在缴纳单独做账是的过程中,都对单独做账是的计税依据不是很了解,一般情况下来说,土地增值税都是按照当地相关的政策来进行缴纳的,那么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什么是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的具体内容,不了解的小伙伴们快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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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基本情况

1、预缴:在没有清盘的时候,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

2、通知清算:达到通知清算条件的时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清算(已售+出租+自用面积达到可售面积的85%以上的,最后一个预售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剩余面积再次销售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总局称之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文件规定如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4、强制清算:竣工决算、销售完毕的,达到强制清算条件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预缴土地增值税会计分录

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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